第三一一章 出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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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辰早就已经安排过了,唐韵的打捞作业永远都不会在事前透漏任何消息,只可能在某一阶段的打捞结束后才会对外公布成果。

所以唐韵这次的打捞作业并没有对外公布,只是在内部会议上简单说了一下,所以此行并没有招引来记者,打捞团队在没有什么响动的情况下就出发了。

毕竟沉船打捞是一个很有争议性的事情,从严格的角度来说,八成以上的沉船打捞都属于非法作业,只要有人想要深究,那就是一个漫无止境的国际官司。

张辰原以为只要是在公海里打捞起来的东西就完全没有争议了,但是在向弗雷德里克这个深海打捞的老行家请教之后,才知道自己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深海打捞作业中也有很多的门道和学问,如果不能有效地避免一些问题,打捞起来的不只有沉船和宝藏,还有随之而来的麻烦。

国际法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明确规定,邻接某国陆地领土及内水以外十二海里范围内的海域为领海,之外的则属于公海。而公海之中也有区别,从沿海国领海基线起最大宽度不超过两百海里的海域,属于该沿海国的经济专属区。

沿海国拥有对经济专属区内的水域、海床和底土(表土层和心土层下面的第三层土壤,也叫做“地下领土”)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和非生物)的勘探和开发、管理等主权,并且拥有对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在该区内只享受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权利。

这一条也可以理解为,在领海之外的两百海里之内,或者说是在和他国相间隔的不超过四百公里的海域中线以内,这一片区域内所有的东西都可以属于沿海国。这一点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他如果强要这么说,也不是完全说不过去。

你在这一片地区来来往往,或者是停泊什么的,没有人会管,偶尔钓钓鱼也不会有什么,但是你要是想挖东西的话,那就要看有没有人发现,或者这个国家有没有兴趣和你理论了。

在经济和文化都高速发展的时代,世界各国都加大了对历史的研究力度,水下考古也是近年来在考古界很盛行的一个课题。很多国家没有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也没有足够的能力去进行操作,但是并不代表他们不会抢夺胜利果实,毕竟你是在人家的管辖范围内弄出来的。

世界各国中有九成以上的国家,对于在领土和领海范围内挖到或者捡到的东西都有明确的规定,拾(寻)获者至少也有一半的拥有权。但是这个也要看情况,一个国家想和个人翻脸还不是容易的事吗,而且你还不是人家的公民。

而大多数的沉船都在某一国家的经济专属区,深海区域的沉船大多数都被海底暗流损毁了,少数的沉船也有打捞的可能性,但是张辰还不想给唐韵的第一次打捞作业设置太大的难度。而且很多沉船都是有国籍的,打捞起来之后,该船的所属国也一样会和你打官司。

深海打捞界的代表之一,美国奥德赛海洋勘探公司,就因为这个常常和一些国家闹别扭打官司,很多时候不得不和沉船的所属国政府签订打捞协议,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沉船所属国分摊打捞成果。

如果按照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即使是在领海之内打捞起来的东西,也应该是属于打捞者的,任何人都无权对归属问题有异议。经济专属区之外的打捞成果就更加可以肯定了,那可是绝对的公海范畴,除了打捞船只的注册国可以对船上发生的纠纷和案件有权处理之外,公海就是一片完全自由的天地。

很多打捞公司都提出过异议,如果没有打捞公司的行为,那些沉没在海底的古代船只根本就没有面世的可能,而且其中的很多船只都是属于几百年前个人拥有的,打捞公司在付出自己的努力之后,完全有权利对收获的成果作出处理。这话说得很对,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也的确可以这样来操作。

但事实却不是这样,所有的事物,只要和利益有了关联,就会有不同的利益方站出来,为了自己的利益你争我抢,没理由的编个理由也要加入,只有在各方的博弈达到一个平衡点之后,这个矛盾才能最终解决。

如果利益方是一个或几个国家的话,这个结果就更加难以让人接受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利益面前,就要看谁的权利最大了,个人和国家相抗衡,结果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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