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四章 慈善系统的建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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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养院

居养院是宋代施行于全国的救济设施之一,是收容穷民并提供食宿和若干生活费用的机关。宋代经常发生饥馑,每次发生饥馑时都出现大批的流民,多时达到数十万或数百万。而各地的人民起义也频繁发生。宋元符元年(一零九八)淮东路设官房,居养鳏寡孤独、贫困不能自存者,月给口粮,病者给医药。徽宗时赐名为“居养院”,并在全国广泛推行。 居养人的口粮、日用钱、冬季柴炭钱,政府也都有具体规定。北宋时的居养院主要由国家直接补助。在蔡京当权时期,国家政权对居养院提供户绝财产,还规定不足时以常平米的利息给以补充。与北宋时期完全依赖国家权力的居养院相反,南宋时期居养院的财政状况转变为由地方单位独自确保财源的形态。

居养院有时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会破格优待收容者。如:在南宋中叶绍兴的地方志中,记录徽宗时期的居养院为“冬为火室给炭,夏为凉棚,什器饰以金漆,茵被悉用毡帛,妇人小儿置女使及乳母,有司先给居养安济等用度,而兵食顾在其后”。

四、福田院

“福田”是佛教用语,佛教徒相信“轮回报应”,认为积德行善会使自己得到好的报应,而行善的具体体现之一就是救济穷人,这种施贫救苦当然会使“行者得福”,就如种田会有收获一样。因此,凡有施贫救苦等善举者皆称“福田”。这一佛教用语首先被用于唐代慈善救助机构上。福田院就是唐代寺院创办的慈善组织,以收养孤独之人,当时又称病坊、养病院、悲田院等。北宋初年,继续沿用唐代旧例,在京城开封设置东、西福田院,主要赈济那些流落街头的年老之人,以及身有重疾、孤苦伶仃或贫穷潦倒的乞丐。 不过,当时福田院规模很小,“给钱粟者才二十四人”。宋英宗嘉佑八年(1063),又增设南、北福田院,每院统一建制,各盖房屋50间,收容300人。宋赵善璙《自警篇.济人》云:“朝廷自嘉佑以前诸路皆有广惠仓以救恤孤贫,京师有东西福田院以收养老幼废疾,至嘉佑八年增置城南北福田院,共为四院。”东、西、南、北四处福田院共有房20间,可收容1200人,规模较以前大有增加。福田院所需经费由官府拨给,先是“岁出内藏钱五百万给其费”,“后易以泗州施利钱,增为八百万”。史载:“京师旧置东、西福田院,以廪老疾孤穷丐者,其后给钱粟者才二十四人。英宗命增置南北福田院,并东、西各广官舍,日廪三百人。岁出内藏钱五百万给其费,后易以泗州施利钱,增为八百万。”入院者分两种,一是长期被收养者,属于“老疾孤穷”之人;另一种是临时被收养者。福田院的设置,一直延续到北宋末年。

五、漏泽园

宋代的医疗慈善机构,用来掩埋贫无以葬者或客死暴圳者。元丰间(一零七八~一零八五)神宗曾诏令在开封府置,以官地收葬尸骸。崇宁三年(一一零四)徽宗再次下诏推广命各地择高扩不毛之地理漏泽园,掩埋贫无以葬者或客死暴圳者。漏泽园制定有应葬者登记,对葬穴面积、深度也有具体要求。《宋史?食货志》载:三年,又置漏泽园。初,神宗诏:开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贫不能葬,令畿县各度官不毛地三五顷,听人安厝,命僧主之。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与紫衣。有紫衣,与师号,更使领事三年,愿复领者听之。至是,蔡京推广为园,置籍,瘗人并深三尺,毋令暴露,监司巡历检察。漏泽园的建立,客观上改善了环境卫生,对防止疫病流行具有积极意义。

六、同善会

同善会:最早的民间慈善组织

明万历十八年(一五九零),杨东明组织父老在河南虞城创立第一个同善会组织,它随后在江南地区流行起来。同善会大都由地方绅士举办。经费主要依赖会员捐献。每次捐献的金额,以嘉善同善会为例,从银九分到九钱不等。随着申请救助人数的增多,每次筹集的捐献已入不敷出,于是,同善会开始置办不动产——土地,以地租收入来维持同善会的运营。同善会立有较完备的会式,包括其会旨、会期、会斋银、施贫办法及置棺分施等项,因而它也可称得上是一个以济贫、劝善为主要目的的地方性慈善机构。

同善会之设,一是“舍者为善,受者亦善,方是同善 ”;二是 “行者亦善,闻者亦然,方是同善 ”。由此,同善会定期举行聚会,一般是每年四次。聚会的目的有三:一是收集(摆渡)会员的善款;二是根据会员平时调查的情况,确定救济对象,讨论款项的具体分配;三是由主会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讲演,劝人行善,做安分守己的良民,共建地方“好风俗”。

同善会的救济对象,首先是生活无着的孝子、节妇,其次是未被养济院收容而不愿以乞讨为生的贫老病者。这些人先要经会员推荐,再由同善会调查核实,才有资格领取善款。在同善会集(摆渡)会讲演结束后,有时也对听讲的贫民给予少量的施舍。(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