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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办法,现就200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的指导思想
一是,依法健全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制度和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二是,强化区县政府义务教育责任,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免试就近入学,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是,坚持义务教育“公办不择校,择校找民办”原则,加强政府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和合理设点布局,满足每位适龄学生的入学需要。
四是,坚持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落实招生入学工作“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
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立转制学校”招生
认真贯彻“就近免试入学”原则,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基本均衡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额。
(一)坚持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政策。
具体办法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1.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立转制学校,必须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以任何形式的选拔或测试(包括面试和面谈)方式招收和选拔新生。
2.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立转制学校须按照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政策执行。学校不得以选拔或测试(包括面试和面谈)方式招收录取学生。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当报名人数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
(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育资源相对不足的地区,区县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与民办学校签订“委托协议”方式,委托当地办学条件较好、办学质量较高的民办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责任,招收辖区内“就近免试入学”学生,以及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民办学校受政府委托招收辖区内“就近免试入学”学生,须纳入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就近免试入学实施办法”之内,并在本区县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所招收的学生按照公办学校收费,并由民办学校所在地政府按当地同类学生平均经常性经费拨款标准给予补贴。
(三)坚持“两个为主”的原则,鼓励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通过挖潜、扩招等办法扩大招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外省市适龄儿童少年(包括“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在沪借读接受义务教育时,须向学生家长告知,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
(五)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验班、特长班的审批和招生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学科类实验班;不得通过组织书面考试等方式选拔学生。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梳理和总结初中学校体育、艺术特长生培养工作经验,加强对学校招收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的资格审核。
经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可采取小学推荐或进行体育、艺术技能测试的方法进行,但不得进行其他内容和书面形式的选拔。
2。小学阶段学校不宜举办体育、艺术特长班。
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立转制学校”招生
认真贯彻“就近免试入学”原则,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基本均衡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额。
(一)坚持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和本区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各公办学校“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班级和人数),满足辖区内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需要。
具体办法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1.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立转制学校,必须按照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以任何形式的选拔或测试(包括面试和面谈)方式招收和选拔新生。
2.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立转制学校须按照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政策执行。学校不得以选拔或测试(包括面试和面谈)方式招收录取学生。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当报名人数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
(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育资源相对不足的地区,区县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与民办学校签订“委托协议”方式,委托当地办学条件较好、办学质量较高的民办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责任,招收辖区内“就近免试入学”学生,以及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民办学校受政府委托招收辖区内“就近免试入学”学生,须纳入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就近免试入学实施办法”之内,并在本区县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所招收的学生按照公办学校收费,并由民办学校所在地政府按当地同类学生平均经常性经费拨款标准给予补贴。
(三)坚持“两个为主”的原则,鼓励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通过挖潜、扩招等办法扩大招收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外省市适龄儿童少年(包括“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在沪借读接受义务教育时,须向学生家长告知,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
(五)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验班、特长班的审批和招生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学科类实验班;不得通过组织书面考试等方式选拔学生。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梳理和总结初中学校体育、艺术特长生培养工作经验,加强对学校招收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的资格审核。
经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可采取小学推荐或进行体育、艺术技能测试的方法进行,但不得进行其他内容和书面形式的选拔。
2。小学阶段学校不宜举办体育、艺术特长班。
四、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
(一)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申报备案制度。
1。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须依照《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规定,制定自主招生办法。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须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
2。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自主招生办法”若存在违规条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学校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