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不欢而散(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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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还没有等女朋友解释和辩解,母亲已经先发制人了。

母亲说,不要说怀孕了,就是生了孩子她照样不同意。

唉,这样的谎言都使出来了母亲态度还是那么坚决,我们真的再也没有办法了。

我一边希望和女朋友继续交往,一边又不敢得罪母亲,担心母亲真的用她的生命来阻止我的行动,那样我就会成了不孝的罪人。

可是,如果我坚持跟女朋友继续交往,我觉得自己简直不是人,如何对得起人家?

不但如此,我当时不但早已经把女朋友当成了我的女人,真心希望跟她生活一辈子,还有一个比较自私的想法。那就是,即便我法律专业学习毕业了,仅仅靠我们家的社会关系和人脉,我要想走上律师这一条道路,恐怕是没有任何希望的。

在我的眼里,当时的情况是教师的子女容易当教师,警察的孩子容易当警察,当兵的人孩子入伍比较容易,同样的道理与政法部门有渊源的人才会更容易当律师。

事实上也是如此,我国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1997年才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可想而知,在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的律师管理制度还比较年轻,各方面还不成熟,人们对律师的认识、理解,以及如何成为律师知之甚少。

至于说,一个与政法系统没有一点渊源的农村青年,一没当兵,二没上大学,要想成为律师的确非常困难。

因为,在那个年代,农村青年的出路就只有两条,要么当兵,要么考大学。可是,我两条路都没有走,也走不通。

好不容易遇到这么好一个女朋友,母亲却非要我选择放弃,我能这么做吗?

我到底该怎么办?该如何抉择呢?难道我真的要选择放弃?

这个时候,我只知道是非常痛苦的,痛苦的滋味已经不知道应该如何表达了。

不过,一直到最后,我也没有向母亲表示放弃跟女朋友在一起,只是默默地守在那里听双方亲友争执。

他们双方各自代表一方,各人站在自己一方的立场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只不过,争执的焦点还是我们两个。

更让人痛苦的是谈判时我们两个当事人都在场,而且还要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不像有的谈判,当事人可以不参加。因为,当时的情况女朋友那边的亲戚来谈判一方面是为了她,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帮助我,所以我当时的立场实际上是站在女朋友这一边的。

通过反复的讨论、沟通、交流、争执,最终还是没能说服没母亲同意我们继续交往,女朋友的亲友们也只好放弃继续谈判了。

由于谈判非常不愉快,整晚的谈判没有使母亲改变一点态度。

当晚,双方亲友非常尴尬的在一个屋檐下,度过了一个非常难以言状的夜晚。

谈判结束,我们二人彻夜未眠。不对,不是未眠,而是不能入眠。

你说,这个时候哪里还有心情睡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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