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二九章 休假,保障干部最基本的权利(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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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探亲休假规定,都是以前的规定。

去年底,总部又下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探亲休假工作管理规定》,给军官的探亲休假,做出了部分修改。

杨文斌,经过认真地研读,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探亲休假规定》,主要修改了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个变化,是将探亲假修改为探亲和休假两项福利。

探亲,就是指原来的探望父母,未婚军官的探望父母,已婚军官的探望配偶,探望父母、岳父母,都属于探亲的假期。

休假,则是每名干部,不论他原来休什么假,每年都有二十天的假期。这二十天的假期,休假和探亲不能同时享受,就能说,休了假,不能探亲,探了亲,就不能休假。

这条规定,对原来休探亲假的干部,没有什么影响。

但是,对于驻地及驻地附近的干部,影响刚很大。按照这一条的规定的话,驻地和驻地附近的随军随队的干部,除了每周休周假之外,每年还能享受二十天的休假。这对基层,随军随队干部来说是一件好事。

第二个变化,是将已婚军官探望父母(岳父母)的二十天的假期,由原来的每四年享受一次,改为每两年享受一次。这体现了军委、总部,对已婚军官的关心。而已婚军官,也能,就此来解决,与父母(岳父母)团聚时间过少的问题,更多的体现了人文关怀。

第三个变化,就是建立了未休假经济补偿制度。就是说,用每名军官,全年的收入,除以全年上班的工作日,再乘以未休假的天数,再乘以200%。

这项未休假经济补偿制度的规定,有利于促使各单位落实干部的休假规定,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休假。而最新的规定,要求对未休假补偿的经费,则由各单位自行支出、自行筹措。

所以,要想节省这笔开支,就要最大可能的安排各级干部将该休的假都休完。

师政治部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探亲休假工作规定》的基础上,对原来的《关于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改,将新颁布的军官探亲休假规定,融合进来,特意强调了三点,一个是休假的执行;第二个是,两年一次探望父母假的执行;第三个是未休假经济补偿制度的执行。要求各单位于第二年的一月份,向师作出干部休假制度报告情况的专题报告,对未休假经济补偿进行专题汇报。

杨文斌将师政治部《关于加强干部管理教育的若干规定》修订版,交团首长传阅之后,团党委一一签了字。

政委在传阅件上批示,“各营、机关要,将此文件列入政治教育计划,组织干部进行专题学习。每名干部学习之后,要明确自己该休什么假,不该休什么假。政治处要制定周密的干部休假计划,保证所有干部应休尽休。争取,到明年年初,在干部休假问题上没有欠帐。”

按照政委的指示,杨文斌做了三项工作。

一是,将师政治部的《关于加强干部管理教育的若干规定》,转发机关、各营连,要求各单位利用政治教育的时间,专题组织学习。每名干部,要了解自己应该休什么假,并对自己的休假作出科学的规划。

二是,要求各营连,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干部年度休假计划。营、连主官的休假,要交错开。各单位于月底将全年干部休假计划报团政治处干部股备案。

三是,要求,各单位在保证干部在位率的情况下,合理安排干部在春节期间的休假。个别因特殊情况,实在安排不开,出现矛盾的,报团政治处,由团统一协调,安排机关干部下连代职,保证干部的休假制度落到实处。